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科财发〔201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规范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保障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暂行)》,并于2011年4月13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规范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保障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财务验收。
第三条 财务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验收方式分为同步验收和前置验收。
(一)同步验收。在项目验收的同时进行财务验收。由省科技厅从科技计划项目财务专家库中抽取1-2名财务专家参加项目验收会议,财务专家对项目的经费决算书以及支出明细进行审核,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质询,形成财务验收结论。
(二)前置验收。在项目验收前,由省科技厅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先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或审计,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1.财务核查验收。 省科技厅组织3名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抽查会计资料,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2.专项审计验收。省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财务验收意见。
第五条 财务验收管理实行分类验收的方式。
(一)财政资助经费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同步验收的方式。
(二)财政资助经费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前置验收的项目,采取前置验收的方式。
第六条 财务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一)同步验收
1.
2.项目经费预算书;
3.项目经费决算书;
4.项目支出明细账(表)。
(二)前置验收
1.项目计划任务书;
2.项目经费预算书;
3.项目经费决算书;
4.项目支出明细账(表);
5.设备购置、租赁、技术引进、外协等协议合同;
6.项目会计资料;
7.其他资料。
第七条 财务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的验收和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等内容的验收。
(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主要审查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提供虚假配套承诺的情况;
(二)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经费是否单独核算,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等;
(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等;
(四)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主要审查设备购置是否按预算执行,购置的设备是否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等;
(五)财务信息质量。项目承担单位是否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预算或经济指标有变更的,依据经批准后变更的预算书和经济指标进行财务验收。
第八条 财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一)通过验收。全面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好,经费管理使用规范合理。
(二)未通过验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经济指标完成不到85%;
2.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3.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申请调整预算;
7.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财务验收意见后,应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或调整,在15日内重新提出申请复查,复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条 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对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省科技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今后三年申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和财务专家在项目财务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专家的资格。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费用纳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业务费安排,由省科技厅支付。
第十四条 联合支持国家项目的财务验收纳入国家项目一并验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