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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时间:2019-07-23 阅读1139 次

(云科法发〔2011〕19号)


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1年5月18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云南省科技厅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科技计划的导向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科技项目,规范科技计划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云南省“十二五”科技计划体系的各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除外)中设立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引导类项目)。为规范引导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导类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省科技厅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形式下达,承担单位自筹项目经费,在一定时限内组织开展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引导类项目的项目经费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且必须落实。

第三条 引导类项目的组织管理遵循积极引导、规范公开、简化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科技计划体系所包含的各计划和专项。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引导类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立项、签订任务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

引导类项目申报以省科技厅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为参考,结合产业、学科发展的需求,申报方式与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同,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并须经其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第七条 项目立项

引导类项目按所属科技计划类别,由省科技厅综合计划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签订任务书

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引导类项目,由综合计划部门组织下达,承担单位与其科技主管部门签订任务书后到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引导类项目的日常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根据需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督促和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变更。

第十一条 引导类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和其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项目适时报告。

第十二条 引导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由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工作完成后,将相关文档整理归档,一式2份报送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

第十三条   引导类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需要科技成果鉴定的,按照《云南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引导类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项目研发费用享受有关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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