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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

来源: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时间:2019-08-05 阅读1425 次

(登记编号:云府登1424号)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告

5号

  《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2月16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8日       

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专利转化运用,助力创新创业,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专利奖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运用。

 第三条 云南省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总项数不超过50项。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云南省专利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云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奖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15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为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云南省专利奖。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奖励的专利限于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权有效,无权属争议或其他争议;

  (二)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创新贡献较大;

  (三)发明专利已转化运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包括实现相关产品销售额增长,或在节能、减排、降耗、提质增效、带动就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四)专利转化运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申报单位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无社会信用失信行为;

  (六)该发明专利未获得过云南省专利奖。

  第八条 申报专利奖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公告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该专利有效);

  (四)近三年专利转化运用和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效证明材料、图片资料;

  (五)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如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云南省专利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经所在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选办公室。

第三章 评选和授奖

  第十条 评选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对申报书和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选。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发明专利对本领域技术创新的贡献程度,以及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以投票表决方式,提出拟奖励的单位和奖励等级。

  专利转化运用涉及云南省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奖励。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奖励单位和奖励等级向社会公示10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公示事项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写明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

  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由评选办公室组织复审,复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异议者。

  第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作出授奖决定,向获奖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单位获得的云南省专利奖奖金,应当奖励对专利转化运用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五条 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云南省专利奖的,将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被撤销奖励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云南省专利奖。

  第十六条 对在专利奖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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