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科发基〔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野外站是依据我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我省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布局,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通过长期野外定位观测获取科学数据,开展野外科学实验研究,加强科学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示范服务样板作用,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省野外站原则上应依托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实行“资源共享、联合协作、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筹措。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根据省野外站建设运行状况,给予必要的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经费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野外站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政策,促进省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2. 制定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3. 批准省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4. 组织开展省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 省野外站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推荐部门,主要职责是:
1. 支持省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省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2. 协调落实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相关条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3. 支持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4. 负责新建省野外站的推荐。
1. 优先支持省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配置并健全省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 建立有利于省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 配合做好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5. 聘任省野外站站长、建立学术委员会和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推荐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建设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规划和布局、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学科建设需求,有计划、有重点的建设省野外站。
第九条 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省野外站申报通知,由依托单位组织并经推荐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条 申请省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 面向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和学科长远发展需要,符合我省科技发展规划,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2.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3. 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自身特色和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省级及以上层次的科研任务。
4. 具有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高效的运行机制及风清气正的科学研究氛围。
5.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省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 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7. 申请省野外站,须符合当年度申报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提出建设申请,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省野外站总体布局择优建设。经批准建设的省野外站由依托单位填报任务书,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签订实施。
第十二条 省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按照“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人才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三条 省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章 管理运行
第十四条 省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省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推荐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1.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2.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省野外站的研究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省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省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省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省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野外站名称。利用省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十九条 省野外站应服务和支持地方发展,鼓励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科研、人才培养、教学及实习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主动向公众开放,开展科学普及。
第二十条 省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一条 省野外站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省野外站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周期一般为3年,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重点为省野外站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四条 年度工作报告和定期评估中,省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野外站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评估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下一轮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野外站序列。未经批准不参加定期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省野外站资格,不再纳入省野外站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野外站名称由省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 Research Field (Disciplin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Yunnan Province”,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7日起施行。
上一篇: 云南省林草湿资源保护利用法规政策摘编
下一篇:《梁希科普奖奖励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