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云南省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编制指南》,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一、编制依据
(一)自然保护区及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6.《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7.《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8.《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9.《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二)政策文件、技术规范
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3.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的函(云自然资函〔2019〕226号);
4.《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实施方案》(云自然资〔2019〕167号);
5. 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
二、工作要求
(一)编制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保护优先原则:建设项目布局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优化后的项目用地功能区布局,编制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严禁“搭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二)编制任务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和项目建设情况,论证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合法合规性、不可避让性。
(三)工作组织
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工作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编制方案,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四)论证审核要求
论证审核重点为: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合法合规性、不可避让性。一是根据项目情况论证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合法合规性。二是根据项目不同选址方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功能、数量情况,通过综合分析项目选址的地形地貌、工程施工地质条件等方面,是否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因素,论证占用的不可避让性。
(五)工作流程
1.收集资料。收集重大项目建设依据(包括行业规划、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文等),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情况,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等。
2.核查建设项目占用的生态保护类型及面积等数据。项目业主(或委托人)需携带项目用地坐标(必须与上报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的坐标一致)等数据,到云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核查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中相关保护区的类型和面积,核查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并由地理信息中心出具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示意图(彩色)。
3.编制方案。编制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审核。
4.省级论证审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进行论证审核,报请省人民政府出具论证意见。
三、成果要求
(一)文本
方案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对方案编制的背景、原则、依据、数据来源等进行说明。
2.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情况。简要介绍对项目涉及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3.项目基本情况。简要介绍项目建设名称、建设依据、建设地点及建设投资等。
4.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合法合规性。根据行业规划、项目立项文件等,分析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5.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功能、位置及数量等情况。
6.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对比项目不同选址方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功能、数量情况,分析项目选址地形地貌、工程施工地质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并说明是否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7.结论与建议。总结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合法合规性和不可避让性,提出明确的结论。
(二)附图
图件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附图根据项目用地范围大小自行设定比例尺。幅面大小原则上不大于A0幅面。附图包括:
1.项目位置示意图。
2.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示意图。应清晰表达生态红线占用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方案名称为“x x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
(二)方案按封面、内封、目录、正文、附表、附件顺序编排。封面及内封落款为项目业主名称和年月;文本应双面打印。
( 三 )图件名称为“x x项目位置示意图”及“x x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示意图”。
( 四 )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提交省级论证审核资料清单:
1.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
2.项目位置示意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示意图;
3.云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关于占用生态红线的查询报告。
4.电子数据光盘。包括:矢量数据(项目用地范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栅格数据、文本数据、附件等。上述第1项材料提交10份,第2、第3项资料应作为第1项的附件。第4项材料提交1份。
(五)云南省地理信息中心应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坐标等数据进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