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什么是绿色食品标志
现如今,当我们到市场上选购食品时,在琳琅满目的商品包装上,会看见有的上面写着中、英文的“绿色食品”几个字,并且还画有一个圆图形。这些标志都是绿颜色的,标注方式统一规范,人们称之为绿色食品标志。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品种繁多,既有粮、油、奶、蛋、蔬菜、水果等初级农副产品,又有经过深加工的各种食品商品。尽管这些食品的价格有的比同类的普通食品略高,可是购买者趋之若鹜,一些商场设有绿色食品专柜,有些地方还设立了绿色食品专卖店。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许多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并非绿色,却统统称为绿色食品呢?绿色食品标志是商标吗?是否任何食品生产企业只要申请都可以被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商品为什么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作用的有效发挥与消费者的利益有什么关系?
在此,我们对绿色食品标志的有关问题作些介绍和分析。
一、绿色食品的概念是什么?绿色食品标志是商标吗?
绿色食品的“绿色”一词,体现了其所标志的商品从农副产品的种植、养殖到食品加工,直至投放市场的全过程实行环境保护和拒绝污染的理念,而并非描述食品的实际颜色。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受国家商标法的保护。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注册范围涵盖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九大类别的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否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查处,甚至被诉诸人民法院。
绿色食品标志有四种形式,包括图形、中文“绿色食品”、英文“Green Food”、以及中英文与图形组合等。图形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是广阔田野上初升的太阳,中心是蓓蕾,下方是植物伸展的叶片。整个图形表达明媚阳光下的和谐生机,提醒人们保护环境,创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绿色食品标志是商标设计的典范,不仅图形简捷、美观、容易记忆,而且含义丰富深刻,同时图形无论放大还是缩小都很清晰,便于识别,以发挥证明商标的应有作用。
二、 绿色食品标志与普通商标有什么不同?
绿色食品标志由于其性质属于证明商标,因此与普通商标有许多不同之处。
首先,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需要使用该商标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对于所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及其特点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个人不得注册证明商标。
其次,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普通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时,只审查其是否真实合法,并不审查其能力;而对于绿色食品标志等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真实与合法性、以及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检测和监督能力,却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也就是审查其是否是合法的有关组织并具有相应的公信力;二是申请人的检测与监督能力,即审查其是否自身具有或者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能够进行长期有效的科学监测;三是申请人报送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其中包括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宗旨、被证明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使用证明商标的条件、应办理的手续、证明商标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等等。对这些条件的严格审查,为的是确保证明商标注册人具有相应的检测、监督与控制能力。
再者,普通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商标主要是自身使用;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自身不得使用该商标,并且不得以该证明商标作为牟利的经营手段。这项规定为的是确保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客观公正,坚守其作为该证明商标有关事业的推动者和证明商标使用监督管理者的角色。
再次,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自由选择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对象,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也可以自主拒绝他人使用该商标;而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是明确公开的,有关企业可以自愿向证明商标注册人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申请,对于未达到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企业,证明商标注册人固然不能允许其使用该商标,对于达到并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条件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手续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由上可见,商标法关于证明商标的法律规定,使得绿色食品标志在普通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良性机制:其一、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在商标注册权与商标使用权方面是两权分立,由不同主体分别享有的,商标注册人并不能从食品的经营与销售利润中得到直接的利益,其所依存和看重的是该证明商标的市场信誉和证明能力,因而其对食品质量所作的证明客观公正;其二、绿色食品标志的注册人与商标使用人以对绿色食品发展事业的共识为基础,自愿结合,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建立了法律关系,共同向消费者承诺,以切实可行的生产、技术、检测各项制度手段,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一定的品质特征;其三、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各项运作公开透明;其四、绿色食品标志改变了那种由行政部门强制进行质量检测和推行行业优化措施,企业被动接受,消费者冷眼旁观的状况,而是将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力量充分调动并予以整合,使之保持良性的可持续发展;其五、绿色食品标志的生存与发展遵从市场经济规律,得到消费者认可与欢迎的证明商标,则蓬勃发展,反之,则必然夭折。这种良性发展机制,必然使绿色食品标志注册人和使用人尽心、消费者放心、政府部门省心。
三、为什么要在绿色食品标志创立之初即对其采取法律保护?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与消费者利益有什么关系?
上个世纪下半叶以来,地球上发生了一些影响深远的变化,人类不合理的社会经济活动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包括我国在内许多国家的农业生产中,片面依靠化学肥料和农药、以及各种添加剂等化学物质增加农副产品产量的情况普遍存在,不仅造成土壤中的有机物质减少,农产品的品种和品质退化,而且这些化学物质在土壤、江河湖泊中残留,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的大量积累,并逐步进入农作物、牲畜和水生动物体内,然后延伸到食品加工和销售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造成危害, 最终损害人体的健康,甚至影响到子孙后代的延续和发展。到了八十年代末,人们开始反思:人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追求农副产品和食品的产量与利润最大化的做法是否走过头了?于是,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和防止食品污染等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感知、高度关切的问题,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成为共识。我国有关方面也开始着手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寻解决措施。
1990年,农业部开始策划和开展推行绿色食品的活动。在进行这项活动的伊始,农业部的有关方面即根据其所创立的绿色食品概念设计了绿色食品标志,并积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当时我国商标法还没有关于证明商标的规定,人们对绿色食品标志这样的证明商标缺乏了解和认识,按照常规的理念和做法,该项申请遇到了几个难题:一个是政府部门不属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能申请和注册商标;另一个是按照普通商标的审查标准认为,若将食品两个字作为文字商标的组成部分核准注册在食品上,有商品通用名称被人不正当的专用之嫌。
面对上述问题,我国商标主管部门没有墨守陈规、止步不前,而是本着商标工作为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着想的原则,对这一新生事物进行了深入的调研。经过走访多个农垦系统的农场和城市的食品市场、与农业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研讨和座谈,了解到:开发绿色食品和发挥绿色食品标志的作用是我国国情的需要;是解决环境污染和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的有效举措;是突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一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控制产品质量的方式,转而采用技术和管理的方式,加上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和督促,实施全程质量控制,建立起一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食品生产方式;是将科研、监测与农工商紧密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积极的因素,改变单一企业使用自有商标势单力薄的不足,形成规模经济的好方法;其有利于促使生态状况良好的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致富;有利于提高我国农副产品的品质和出口创汇;是人们由传统的生产和消费观念转向科学、文明、理性的发展观念的必然结果。
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决定在遵循商标法现有框架的前提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建议国家农业部门设立有关发展绿色食品的具有相应检测和监控能力的事业机构,建立和完备绿色食品的管理规章和办法,即可核准其在食品商品类别上注册绿色食品标志。其后不久,在绿色食品标志获准商标注册之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农业部联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注册新闻发布会”,到会的不仅有国内外记者,还有一些外国农业部门的驻华代表。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家农业部共同下发了《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为了将该通知的精神落到实处,该通知被印发到每个县乡,广泛张贴和进行宣传,收到了深入宣传商标法的良好效果,在国内外引起很好的反响。1993年,我国商标法予以修改,增加了关于证明商标的规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修改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绿色食品标志的商标注册和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是我国第一个证明商标。它的创立、使用与保护,开创了我国证明商标的先河,对于我国商标法制的完善和商标法律作用的有效发挥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在其影响下,我国有关方面先后创立并注册了“真皮标志”、“电工安全标志”、“旅游饭店星级标志”等一系列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证明商标,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商标运用与效能的发挥踏上了新的台阶。
通过绿色食品标志的创立、运用与保护,历经近二十年的努力,绿色食品已经发展成为十分兴旺发达的产业。绿色食品标志不仅为农民致富铺设了一条通途,为科、农、工、商合作编织了一条纽带,而且为消费者识别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增添了一双慧眼和保护伞,既利国、又利民,既利于当前,更利于长远。消费者不但要很好的利用绿色食品标志选购商品,而且也要关心绿色食品标志的保护,对于违反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定,特别是侵犯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旦发现,即应当向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使之受到依法查处。我们应当认识到,保护绿色食品标志既是维护消费者的当前利益也是维护消费者长远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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