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科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建的,从事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独立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委会,为标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五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标委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代表组成。
第六条 标委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七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五)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一般不超过5人。由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的条件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对跨专业领域、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协调。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三章 组建、调整与换届
第十四条 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化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现有的标委会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三)具备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科技司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提出标委会筹建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各有关直属单位,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可向科技司提出筹建标委会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标委会筹建方案应当说明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情况等。
第十六条 科技司对标委会筹建方案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筹建方案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科技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筹建方案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决定筹建,明确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
第十七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建议等工作,提出标委会组建方案,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如有特殊情况,筹建单位应当向科技司提交延期筹建申请。逾期未完成筹建且未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的,取消筹建。
第十八条 组建方案材料包括:
(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
(二)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三)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
(七)近期工作计划等。
第十九条 科技司对标委会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标委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成立。
不符合要求的,科技司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撤销筹建该标委会。
第二十条 标委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标委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标委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各有关直属单位,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科技司。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条件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行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3年后,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编号,分别为NFGA/TC××、NFGA/TC××/SC××、NFGA/SWG××。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换届方案,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换届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标委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标委会可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科技司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标委会委员任期内,涉及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报送科技司审核;调整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1/5 的,需按照换届程序的相关要求办理;其他委员调整由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报科技司备案。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标委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可以提出调整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标委会等建议,并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予以调整、注销。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整、注销。
第二十七条 根据标委会整体规划和业务工作变化需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直接调整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并入其他标委会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标委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宣贯、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三十条 秘书长负责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以及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行业标准送审稿;
(六)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标委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第三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参照标委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开展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标委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标委会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予以通报。科技司应当对标委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向科技司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三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每年在年会上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禁止标委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禁止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一条 标委会印章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发,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举报、投诉标委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
(二)行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三)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
(五)考核评估不合格;
(六)违规使用标委会印章;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限期整改期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标委会。
第四十四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新组建或予以撤销: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公平、公正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主动提出撤销的。
第四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标委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标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标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标委会活动;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五)其行为给标委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标委会的监督管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核定申请、批复文件及委员名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核定为行业标委会,并明确业务范围,确定编号。从事指定专业领域内的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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