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六举措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
为扎实有序做好新修订《森林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云南省在全面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六项措施,要求全省林草部门一并抓好贯彻实施。
一、深入开展学习培训。把《森林法》作为林草主管部门普法、培训的重点,通过学习国家林草局解读文章、学习法律释义、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林草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扎实做好宣传普及。突出宣传法律确定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点宣传法律修订的主要内容。利用多种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森林、造林绿化的意识。开展对林业经营者的普法宣传,增强其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并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抓紧完善配套规定。全面开展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清理工作,统筹做好立改废工作。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尽快开展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需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面积和蓄积量基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等的制定工作,并在制定过程中做好与国家层面有关规定的衔接。
四、依法梳理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新修订《森林法》“未保留的一律停止审批、调整的进行公告公开、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有效”的原则,及时对现有涉林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梳理,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执行,确保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加强监管考核。充分合理运用《森林法》赋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查手段,破解监管实践难题,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的保护监管职责。以考核为抓手,通过考核各州、市、县、区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发展目标,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六、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新修订《森林法》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履行《森林法》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条款,对于下级林业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按照新修订《森林法》有关林业行政执法的新要求和森林公安职能"不增不减"的精神,结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机关的规定,推动林草执法队伍建设和发挥森林公安作用相结合,提升执法能力和素质,做到有案必查必追、有违必处必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确保《森林法》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