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3项,合并实施74项,下放和属地化管理13项,审批改为备案2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交接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脱节;对合并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各地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23项行政权力事项
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实施的74项行政权力事项
3.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13项行政权力事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