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标准发布实施
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林业分技术委员会(SAC/TC271/SC2)提出并归口,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和草原病虫害防治总站负责组织起草的《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LY/T 1829—2020)标准,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 标准制定的背景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是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其繁育、生产、贮存地等进行的调查、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措施。产地检疫是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第一道关口,在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全面开展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才能从源头上了解和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将有害生物在源头上加以控制和消灭,同时也可为调运检疫提供准确可靠的签证依据。原《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LY/T 1829—2009)于2009年6月18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实施。随着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和检疫信息化管理的不断发展,该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林业植物产地检疫的需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苗圃检疫
贮木场检疫
二、 标准的主要内容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LY/T 1829—2020)代替《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LY/T 1829—2009),规定了林业植物产地检疫范围、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检疫受理、调查、检验鉴定、除害处理、检疫签证、检疫追溯和档案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一)标准对林业植物产地检疫范围作了规定。检疫范围主要指生产、加工和经营林木种子、苗木、草籽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场所(包括种子园、母树林、苗圃等),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
(二)标准对涉检单位(个人)提出了基本要求。涉检单位(个人)应在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下,选在无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应定期观察和记录有害生物种类、危害程度、发生时间,发现有害生物异常情况的,负责向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应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备案,填写“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三)标准对林业植物产地检疫的流程即检疫受理、调查、检验鉴定、除害处理、检疫签证等作了详细规定。
1、检疫受理。生产、加工和经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应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填写“产地检疫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受理。
2、调查。
调查时间:根据不同种类林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和危害特点,在其发生期进行调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的调查时间。
调查方式:种苗繁育基地(含种子园、母树林、苗圃等)采用踏查和标准地调查,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采用楞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调查情况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
调查主要内容:林(苗)木是否枯死或生长衰弱,林木枝、叶、茎是否有林业有害生物及其危害状;受检物表面有无蛀孔、木屑、虫粪、活虫、茧蛹、害虫危害状、病害症状等,铲起树皮,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和菌体。
3.检验鉴定。经调查发现的有害生物,能够在野外根据形态特征和危害状直接鉴定的,则直接鉴定。野外不能做出鉴定的,应将采集样品连同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起带回实验室进行检验鉴定。
4.除害处理。在检验鉴定中发现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应向受检单位(个人)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指导受检单位(个人)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5.检疫签证。根据检验鉴定结果,未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为产地检疫合格,由林业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调出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可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经检疫处理后,再次进行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没有进行检疫处理或经检疫处理不合格的,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三、 标准实施的意义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LY/T 1829—2020)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林业植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对有效防范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危害、降低经济损失、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