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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解读 (云南省林长制办公室)

来源:云南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2-03-23 阅读852 次

近日,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印发了《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工作省级督察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省级考评办法(试行)》6项制度,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2021年9月,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精心谋划、严密组织,多措并举、高效落实,截至2021年年底,全省全面建立了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五级林长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林长制运行制度机制,保障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省林长制办公室结合云南实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文稿,在征求了16个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并报经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同意,于2022年2月23日印发执行。

《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配套制度围绕建立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林长制责任体系,对林长制省级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林长巡林、信息公开及报送、督察考核等各项具体工作确定了流程、制定了规范,为全面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六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规定了林长制省级会议是指省级林长会议、省级总督察会议、省级林长制部门协作会议三类会议。并分别对每类会议的组织方式、会议流程、会议内容等进行了规范。

(二)云南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制度中的林长巡林是指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林长开展的对其责任区的巡查调研。在制度中规定了各级林长巡林的频次、内容,以及林长联系单位、林长制办公室在林长巡林工作中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同时也明确了对林长巡林过程中的指示要求、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巡林成果的运用等。

(三)云南省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制度针对林长制信息的公开与报送两个方面做出规定,包括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公开方式,以及应报送的林长制信息内容、报送方式及流程等。

(四)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制度。制度明确了30个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围绕加强林长制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对协作的内容、组织与运作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云南省林长制工作省级督察制度。制度规定了林长制省级督察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牵头组织实施,省林长制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明确了督察工作的原则、内容,并对督察工作从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立卷归档等各个程序环节作出规定。

(六)云南省林长制省级考评办法。办法明确了林长制省级考评的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纪律要求、考评主体和考评对象、责任单位等内容,规定了林长制省级考评的周期、内容、方式及指标体系,并按照制定下达考评实施方案、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报备年度工作计划——自查自评——评价打分——等次评定——结果运用的流程规定了林长制省级考评的操作流程。

三、六项制度突出“三个注重”

(一)注重简捷可操作。六项配套制度的起草参考了各先行省份制度、河(湖)长制有关制度,以及环保督察制度等,并结合林长制的特点对各方面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尽可能使制度便于操作,又少给各级增添负担。比如在会议制度中,考虑到不流于形式、提高效率,明确省级总林长会议与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可视需要单独召开或合并召开;在考评办法中,规定了原则上采取非实地考评的方式,尽可能减轻基层迎考负担。

(二)注重适用管用。着眼全面形成用制度推动工作的规范化长效机制,力求开管用的会、做有用的事、开展有利于推动问题解决的工作。比如在巡林制度中,我们区别于部分省份的提法,明确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林长是巡林的主体,并规定了巡林的频次,巡林的主要目的是督导工作和发现问题。乡(镇)、村(社区)两级林长的重点工作是做好森林资源源头管理,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不宜再套用巡林的规定。

(三)注重制度与工作的衔接。立足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督察考评“指挥棒”作用,将林长制考评纳入全省综合考评体系同步实施,强化督察和考评结果运用,推动林长制重大部署和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重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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