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
前 言
林地资源是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落地的重要保障,多年来,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全力保障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求,有力服务了全省“六稳”“六保”大局。但部分项目建设者在实际使用林地资源过程中,由于部分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对用地法律法规政策把握不够精准,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报材料不全,未能满足使用林地手续办理要求,影响项目整体推进。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指导,切实提高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效率,优质高效做好林地要素保障服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编制了《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本指南涵盖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全流程,从前期选址、审核审批、批准后实施等阶段进行阐述,对主要用地环节和重点用地政策进行说明,为政府领导、参与部门、项目业主具体经办人,以及社会各界更深入全面了解使用林地政策提供指南参考,同时也为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改善服务营商环境,推动云南高质量发展做出林草部门应有贡献。本指南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修订适时更新,最终解释权归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目 录
第一章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程序
第一节 前期准备阶段
一、申请内容及对象范围
二、使用林地选址环节
第二节 使用林地报批阶段
一、前期准备环节
二、审核审批环节
三、批准后实施环节
第二章 相关解释说明
一、建设项目类型划分情况说明
二、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使用说明
三、省级审核审批权限的委托说明
四、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说明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规定
附件
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
第一章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程序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分为前期准备、审核审批、用地保障三个阶段。
第一节 前期准备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申请内容及对象范围
(一)申请内容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申请人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开展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及在林草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开展建设需要审批(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条件:
(1)予以受理的情形: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b.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c.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2)不予受理的情形:
a.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b.申请材料齐全,但项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c.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无林地定额指标的。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同时结合建设项目立项的级别(国家、省级、地方)、性质(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国防、外交等)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规定,确定用地范围和等级,依法办理涉林手续。
(一)项目选址原则
项目用地原则上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要坚持林地保护等级管理,并按以下原则进行选址:
1.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2.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4.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6.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7.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8.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9.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上述2、3、7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草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情况
Ⅰ级保护林地主要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中生态极其重要和脆弱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需要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包括流程1000km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之间的林地。
Ⅱ级保护林地主要是Ⅰ级保护林地之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省级公益林地中限制性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石漠化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林地。
Ⅲ级保护林地主要是州(市)级和县级公益林地,国家和省规划的速生丰产林基地、工业原料林基地、珍贵用材林基地、木本粮油基地、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等,以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为主要目的。
Ⅳ级保护林地是可合理、适度利用区域的林地。
第二节 使用林地报批阶段
建设项目在确定用地范围和使用林地等级后可以开始组织材料进入林地报批阶段。林地审核审批是建设项目用地的法定程序,根据工作内容和责任主体,林地审核审批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审核审批、批准后实施三个环节。
一、前期准备环节
(一)取得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违法使用林地后补办手续的项目,提供案件处理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案件处理文书复印件;罚款(金)缴纳收据复印件;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林草主管部门的验收证明、原执法机关的说明材料,需由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代履行的,提供林草主管部门的说明材料)。
(二)林地保护等级调整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严格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一张图”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资源〔2019〕4号),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可以进行林地保护等级调整的情形为:
1.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2.确因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存在错误需要纠正的基础性建设项目,按纠错原则,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个别局部调整。调整由县级林草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林草局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三)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区调整
自然保护区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规〔2018〕1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功能区和范围调整。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核审批环节
(一)审核审批流程
1.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备齐林地审核审批所需材料,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http://39.130.181.35/)”完成“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事项资料录入,并提交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涉密项目按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2.受理。(1)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对象发送《受理决定书》。(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申请提交5日内向法人、自然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2)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3)不在本行政许可受理范围内。(4)经补正后申请材料依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审查。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或现地评估。
(1)书面审查由实施机关实施。书面审查由同级林草部门实施。
(2)现地评估根据所提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现地评估。需现地评估的,按下列要求开展。a.评估人员条件:由具有审批权的自然保护地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开展。b.现场评估的实施评估人员到项目建设点现场核实,采取方案比对、现场询问等方式开展,评估结束后,由专家出具评估意见。c.专家评审:根据所提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具有审批权的自然保护地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审)意见是办理许可的重要依据。
4.决定。达到许可条件的,由同级别林草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林业和草原局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下发《××××林业和草原局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5.送达。行政许可文书由申请人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http://39.130.181.35/)”中自行下载。
6.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lcj.yn.gov.cn/)上公开。
7.特殊情形的申报
(1)许可变更。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抢险救灾。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审核审批权限
1.国家级权限
(1)事项名称:
主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子项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子项2: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2)审批层级:省级审批(国家林草局于2021年2月1日委托省级审批)
子项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子项2: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建设的项目。
2.省级权限
(1)事项名称:
主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子项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子项2:临时占用林地;
子项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子项4: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2)审批层级:省级审批
子项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
子项2: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子项3:森林经营单位在国有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
子项4: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项目。
3.州、市级权限
(1)事项名称:
主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子项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初审转报;
子项2:临时占用林地。
(2)审批层级:州、市级
子项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建设项目的初审转报;
子项2: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建设项目。
4.县、区级权限
(1)事项名称:
主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子项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初审转报;
子项2:临时占用林地的初审转报及审批。
(2)审批层级:县、区级
子项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建设项目的初审转报;
子项2: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建设项目的初审转报;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10公顷建设项目的审批。
(三)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三、批准后实施环节
(一)项目实施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取得使用林地许可后,在许可有效期内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除外),涉及林木采伐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项目延期
1.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延期
(1)审批规定。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2)申报材料。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原占用林地许可文件、用地单位延期申请书、州县林草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文件。
2.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延期
(1)审批规定。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2)申报材料。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原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文件、用地单位延期申请书、主体工程总工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州县林草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文件。
第二章 相关解释说明
一、建设项目类型划分情况说明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二)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三)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其中:生态旅游项目是指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以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为目的,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必要的相关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等,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使用说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结合全省实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在符合相应的林地等级和公益林等级条件下,作如下明确:
(一)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临时用地,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天然林范围为: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的天然灌木林地以及郁闭度0.5(含)以下的天然乔木林林地。
(二)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林地的单位面积蓄积量范围为: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以最新公布资源数据为基础,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不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
(三)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森林蓄积量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以上林地的,需提交不可避让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并由审核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不可避让性论证,论证通过后再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省级审核审批权限的委托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全省范围内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林地保护等级在Ⅲ级及以下,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和采石采砂采矿项目除外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省级审核审批权限,委托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德宏州、丽江市、怒江州、迪庆州和临沧市15个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实施。昆明市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各片区的审核审批事项按原委托权限执行。委托时间为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委托到期后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说明
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执行,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文件后按照国家文件执行。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规定
(一)共性规定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二)各类项目具体缴费规定
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
经营性建设项目,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减免的情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应当予以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3.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文件规定: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民生项目、农林生产设施项目等,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5.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6.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森林植被恢复费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2号)文件规定:因生产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药品而新增使用林地的,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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