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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3-11-01 阅读985 次

2023年9月24日,《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省林草局党组2023年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林草局印发了《指导意见》,为便于各有关方面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森林经营一般是指对现有森林进行科学培育以提高森林产量、质量以及森林各种有益效能的生产活动的总称。森林经营是通过有计划地各种人为干预措施,保护和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持续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环境需要。主要包括森林抚育、林分改造、采伐更新、护林防火及林副产品利用等。广义的森林经营还包括林木病虫害防治、林场管理、产品销售、狩猎等。


当前,我省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森林生态效益已得到了较大发挥。但在森林经营方面还存在经营目标不明确、方式不当、经营主体积极性不高、森林质量有待提高、森林多重效益多种功能没有充分发挥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全面提升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规范和指导全省科学高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指导意见》所指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是不破坏森林资源而又能实现多重目标的最有效的实践活动。主要针对不同森林类型和林地怎么科学合理开展经营利用,依据当前的管理形式和管理目标对森林类型和林地进行了分类经营,提出分类分区进行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3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19〕104号)、《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5年)》《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云南省森林经营规划(2017—2050年)》,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研究,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形成本《指导意见》。


三、《指导意见》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三部分十五条。主要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分类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国土绿化、提升森林质量、完善配套设施、开展试点、成效监测、组织领导、科技支撑、资金保障、人才培养和宣传等内容。


(一)《指导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科学有效地分区、分类保护和利用林地,以“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为主攻方向,增强森林的供给、调节、服务和支持等多种功能,充分发挥森林水库、钱库、粮库和碳库功能,促进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


(二)《指导意见》明确了主要任务。提出了集约经营的人工商品林以提高森林的物质产品功能和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坚持速生、丰产、优质和高效原则,发展林下经济,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最大限度发挥林地综合效益;充分发挥一般保护区域林地多重效益,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及省级公益林地、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及省级公益林地、天然林保护一般区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应以修复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经营目的,严控林地流失,强化森林管护,加强抚育经营,围绕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开展经营活动;提升重点保护区域林地生态功能,加强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及Ⅰ级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林地特殊保护,突出自然修复,严格控制生产性经营活动。


(三)《指导意见》提出了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康养。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规范有序、科学合理利用商品林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及省级公益林地等各类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加强林下经济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融合。重点发展以林下中药材、林菌、林茶、林菜为主的林下仿野生种植,以林禽、林畜及林蜂为主的林下生态养殖,以野生菌为主的林下产品采集及加工。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环境友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体系,培育林下经济产品特色品牌。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积极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养生和森林康养等,强化森林多功能经营,提高森林生态产品价值。


(四)《指导意见》强调了着力提升森林碳汇。持续对生态区位重要的人工商品林中幼林开展森林质量提升,对公益林和天然林积极开展保护修复,根据森林类别和培育目标,科学确定退化林修复模式,提高森林碳汇量和森林效益。


(五)《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森林经营试点。以县、乡(镇)、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主体为单位积极开展森林经营试点示范,强化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经费保障,依据试点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编制年度试点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推广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营模式。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加强森林经营成效监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科技支撑、强化资金保障、强化人才培养、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


四、《指导意见》的突出特点


(一)关于采伐作业跨年度时限确定。经深入调查研究,我省适宜林木采伐的季节为当年11月至次年4月30日之间,基层森林经营主体对林木采伐审批后跨年度实施的需求强烈,迫切要求延长采伐时限。结合我省实际,本《指导意见》确定:已审批的年度采伐指标,采伐作业期限不超过次年的4月30日。


(二)“非国有”人工商品林树种采伐年龄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本《指导意见》确定:林木所有权为“非国有”的人工商品林,包含“非国有”主体承包国有荒山营造的人工商品林以及国有单位在集体林地上联营的人工商品林,取消主伐采伐年龄限制。


(三)“非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编制规定。根据林木采伐管理“放管服”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指导意见》确定:要坚持采伐公示制度,全面推行集体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国有林采伐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采伐作业设计。


(四)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森林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营集体、个人和其他非国有主体(以下简称“非国有”)所有的林地,面积达到500公顷(7500亩)以上的,及已立项且明确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采伐限额按编限单位实行5年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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