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改规〔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22日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作用,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创建、申报、评审、认定、评价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由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林(农)场等经营主体创建,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绿色发展、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基地。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类型。
第四条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认定和评价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五条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林下经济基地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条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第六条 创建示范基地,应当以下列条件为目标要求:
(一)经营主体在申报前连续3年均正常生产经营,信誉良好,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负面影响或者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已建立规范的组织、财务、物资管理和质量监管、收益分配等制度。
(二)普遍运用生态化培育、清洁化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化肥、农药、饲料等投入品符合相关标准。未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改变林地使用性质、造成水土流失、影响生物多样性、污染环境等情况。
(三)土地权属清晰,选址符合林地保护利用相关要求,具有生产经营方案或生产规划。发展规模、产品品种、生产方式与生态承载力相适应。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仓储物流、销售网络等配套设施。
(四)产品具有鲜明特色,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与科技支撑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和安全管理体系。
(五)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与林农(林区职工)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周边林农就业或从业100人以上,共享发展成果和增值收益。
(六)达到以下规模:
1.林下种植类。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0亩以上,近2年年均产值500万元以上。
2.林下养殖类。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0亩以上,近2年年均产值300万元以上。
3.林下种养结合类。林下种植集中连片面积200亩以上,且林下养殖面积集中连片200亩以上,近2年年均产值400万元以上。
4.产品采集加工类。采集区利用森林面积500亩以上,近2年年均产值300万元以上。
5.森林景观利用类。集中连片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年接待人数达到与上述面积相适应的规模。
6.具有重大模式创新、科技创新、机制创新等,经济效益明显,具备独特示范作用的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示范基地创建认定程序如下:
(一)创建启动。国家林草局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创建认定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创建认定要求。
(二)组织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各项要求的林下经济基地,由其创建主体自愿向基地所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县级、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下同)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家林草局。
申报材料包括:
1.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表》;
3.林下经济基地申报报告(包括基地简介、基地特色、基地经营情况、基地建设方案或规划等);
4.证明材料:包括基地分布图、林地权属关系证明材料、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与林农(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证明材料,产品质量证明,征信证明,专利、成果证书,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食品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创建培育。创建期内,创建主体应当履行培育和建设职责,创新林下经济生产模式,提升生产科技水平,提高林下经济产能,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统筹推进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四)评估认定。国家林草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并组织专家对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推荐的创建基地开展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全国林下经济产业分布、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提出建议名单,按程序审定后,在国家林草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国家林草局发文公布名单并授牌。
第八条 对新疆、西藏和四省(青海、云南、甘肃、四川)涉藏州县、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适当倾斜;对大学生、科技工作者、退役军人等返乡下乡人员及林草乡土专家建设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示范基地总体运行情况。国家林草局每3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评价。
第十条 全面评价采取书面材料与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基地自评。示范基地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向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近3年示范基地建设运营情况,带动就业和林农(林区职工)增收情况,整体效益、存在问题与困难、政策建议等。
(二)省级审核。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全省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运行总体情况、考核评价表和示范基地自评报告报送国家林草局。
(三)现地核实。国家林草局在审核书面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100分—85分)、合格(84分—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3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林草局将在典型宣传、产品推介、技术推广等方面予以支持。省级以下林草主管部门可通过建设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命名并摘牌:
(一)发生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违法占用使用林地、经营主体列入失信名单等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主营业务发生重大改变,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失去示范作用的;
(四)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五)不按时提交年度信息数据和自评估报告,自评估报告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被取消命名的示范基地,国家林草局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应将培育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纳入本级林草产业相关规划,给予有效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原国家林业局自2013年以来,命名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和2016年认定的“国家林下经济服务精准扶贫及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地区和单位。
第十六条 已命名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如遇名称或法人等重要信息变更事宜,需及时向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林草局予以核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