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云科规〔202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办法落实工作,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48号《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已截止。为促进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管理规定,借鉴北京、深圳、浙江、安徽、四川、山西、河南、吉林、内蒙古等省(区、市)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及主要参考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8号)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48号《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7条、两个附件。其中,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原则、边界定义及管理范围;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共5条,规范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三章“开放与共享”,共6条,明确了管理单位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做法、权益和有关工作机制;第四章“评价与考核”,共7条,明确了开放共享服务的评价考核方式及惩戒措施;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两个附件分别为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和评价考核指标。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界定
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大型科学装置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二)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包括:材料消耗费、维护维修费、水电运营费、人工服务费等。高校开展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按程序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科研院所开展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按要求做好公示。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评价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省属高校的评价考核,省科技厅负责省属科研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的评价考核。借鉴科技部科研设施与仪器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从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抄送管理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不得在次年的省科技计划项目中预算“设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