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总站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验收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网 时间:2024-04-29 阅读1226 次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验收方案》

的通知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云南省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验收方案》已经省林草局2023年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 年 1 月 11 日


云南省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验收方案


   根据中央及云南省省级财政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范围
    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省级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二、验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示范质量、讲求带动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三、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验收申请
   1.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州、市及以下林草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项目保证单位 (州、市林草局)汇报,由项目保证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省林草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中央驻滇单位、高等院校、省林草局直属和省级其他有关单位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省林草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
   2.项目承担单位为州、市及以下林草单位的,向所在州、市林草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州、市林草局以正式文件向省林草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驻滇单位、高等院校、省林草局直属和省级其他有关单位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形式审查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向省林草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
    3.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项目验收的正式上报文件;
   (2)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附件2);
   (4)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3);
   (5)项目预决算对照执行情况表(附件4)。
   4.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数据应当真实可靠,材料应当打印、装订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5.省林草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材料。
   6.申请项目验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予以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视同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
   7.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验收:
   (1)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不足80%,或主要考核指标没有达到;
   (2)经费到位率和使用率低于90%;
   (3)超过项目合同规定期限6个月(不含6个月)未完成任务,事先未经批准的。
   (二)组织验收
   1.省林草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委托省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总站组织项目验收。省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总站承担的项目,由省林草局有关职能处室组织验收。
   2.项目验收方式采取现场查验和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完成。现场查看项目实施地,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逐一现地核实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形成项目现场查验意见表(附件5)。现场查验结束后,进行会议验收,在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综合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3.验收专家组包含现场查验专家组和会议验收专家组。现场查验专家组负责现场查验工作,由3名技术专家组成(含1名面积勘察专家);会议验收专家组负责会议验收工作,由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且至少应含1名财务专家组成。
   4.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5.验收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2)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
   (3)了解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4)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合同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取得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情况;
   (3)项目应用价值及示范带动实效;
   (4)财务验收 (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
   (5)项目知识产权 (文章、著作、专利、良种、标准等)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6)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7.验收意见应包括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等2种情况。
   (1)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任务、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完整且实施情况综合评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通过验收。
   (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①经费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
   ②存在预算外支出,变动率超过10%且事先未经批准;
   ③擅自修改项目建设内容及考核指标;
   ④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或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8.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应针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9.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
  10.验收专家组还须根据项目考核指标完成、示范带动效果、管理宣传、资金使用等方面对项目进行打分,确定项目评价等级。技术专家完成项目验收实施情况评分表 (附件6)的打分,财务专家完成项目验收财务评分表 (附件7)的打分,最终项目综合得分=实施情况评分×80%+财务评分×20%。
  11.评价等级划分标准如下:综合得分≥90分的,为优秀;80分≤综合得分<90分的,为良好;70分≤综合得分<80分的,为合格;综合得分<70分的,为不合格(不通过验收)。
  12.验收结果将在省林草局官网和云南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网上公示。
 (三)验收证书核发
   1.会议验收结束后,项目 (包括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省林草局提交1份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包括纸质版及扫描电子版)归档备案。
   2.通过验收的项目,填写项目验收证书 (附表8)。在收到项目验收归档材料后20日内,由省林草局审核发放项目验收证书。
    3.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经省林草局验收通过后,验收材料由省林草局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四、验收结果应用
   项目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在接到通知的1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1年内出现两次或者连续两年出现未通过项目验收的,3年内不得申报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本验收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doc
          3.项目经费决算表.doc
          4.项目预决算对照执行情况表.doc
          5.现场查验意见表.doc
          6.项目验收实施情况评分表.docx
          7.项目验收财务评分表.doc
          8.项目验收证书.doc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