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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 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1-06-07 阅读1323 次

各州(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管理, 加速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89号)、《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文件精神,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

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管理,加速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项目,项目类型分为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和其他推广示范项目;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立项,其他推广示范项目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立项。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省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资金下达和管理。各州(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院校,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省林业厅、财政厅按照国家发布的立项指南,结合云南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发布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院校按照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项目评审、立项和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包括:科技成果、技术专利、良种审(认)定证书。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技术水平。

(三)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

(四)符合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良种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项目申报报告、各类许可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第九条  省林业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评审、申报和批复立项工作。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议法。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科学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批复立项的项目按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签定合同。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批复立项的项目,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合同》(见附件1),其中省林业厅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各州(市)林业局为保证单位(乙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林业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林业厅。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的任务、地点、规模、进度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林业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或调整的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由项目批复单位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2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报省林业厅审批,但延期不能超过两个月。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推广示范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核确认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业厅。

第十八条  项目批复单位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应聘请有关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填写《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1),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5个年度、项目所在州(市)2个年度申报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合同

          2.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3.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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