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强化科技对林业产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保障云南省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推广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和《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林科发[2006]252号),结合云南林业科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是指省财政安排的支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资金补助项目。主要以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实施“科技兴林”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保障。其宗旨是根据林业生产建设对科技成果的迫切需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有组织、有计划地将科技成果,通过建立试验示范点、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在林业生产中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以提高林业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林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加林农经济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鉴定、验收(或评审)的林业科研和推广成果,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林业专利技术等,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权属无异议的林业实用技术在云南省范围内的推广和示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云南省林业厅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省级推广项目的实施工作。各州(市)、县(市、区)林业局,省厅直属相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省级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省级推广项目重点支持能有效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和重点生态建设与保护的项目。云南省林业厅根据云南林业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重点的技术需求,定期发布《云南省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六条 各州(市)林业局和省厅直属相关单位,根据年度《指南》要求,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省级推广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及林农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组织,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二)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通过鉴定、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权属无异议。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云南林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提升林业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技术水平。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云南省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如林木良种证、新品种注册登记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
第九条 各州(市)林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年度推广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以正式文件将项目上报省林业厅,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云南省林业厅科技教育处对各州(市)、厅属各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和审查,并建立由科研院校和厅机关相关处室领导组成的专家库,每年随机抽取5-7个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州市上报的项目按照项目对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重点支撑、项目申报书的规范、科技推广成果的适用和成熟程度、年度林业工作的重点等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提出年度推荐项目,同时对所推荐项目预期完成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省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省林业厅计划财务处会同厅科技教育处拟定科技推广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按程序经林业厅审定同意后,商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底由省林业厅统一组织开展省级推广计划项目合同签订。云南省林业厅为委托单位(甲方)、各州(市)林业局为保证单位(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三方签订《云南省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合同》(附件2)(以下简称《推广项目合同》)。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云南省林业厅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省林业厅。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推广项目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林业厅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做出有关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检测费、必须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劳务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信息费、技术咨询费、培训费等。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八条 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下一年度省级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保证单位查验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报省林业厅,待云南省林业厅批准后,按批复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林业科技成果省级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上报云南省林业厅(甲方)。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林业厅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或委托州(市)林业局主持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完成合同任务主要指标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填写《云南省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证书》(附件4),报云南省林业厅备案。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同时暂停所在州市林业部门一年的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在推广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创新,需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向省林业厅提出成果鉴定(评审)申请。省林业厅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协调省科技主管部门或组织对成果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六条 各州(市)林业局、省厅直属相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管理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资金使用、召开会议、咨询专家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各州(市)林业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方(单位)林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云南省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申报书》
2.《云南省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合同书》
3、《云南省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
4、《云南省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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