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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云南省政府 时间:2019-07-11 阅读1162 次

(云南省政府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第157号令,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实施,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云南省自然科学奖; (三)云南省技术发明奖; (四)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要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对在科学技术创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4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40项。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3项。各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实际奖励项目数额,根据每年评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重点奖励采取产学研结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对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杰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实施后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创业、科学技术成果运用,对产业、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要管理科学项目中,显著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的; (五)在实施科普项目中,对公民科学素养的提高产生了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第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成效显著的;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审定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本省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机关的领导组成,组成人员15至18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秘书长1名、其他委员12至14 名。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评审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有权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有权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州(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驻滇单位; (四)省级行业协会; (五)驻滇部队; (六)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 (七)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专家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提出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建议,并提交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及其他推荐材料。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项目,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未获得批准的; (三)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交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推荐工作截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名称、候选人、候选单位等事项向社会公示15日,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在公示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将初评结果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奖励人选、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建议,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审定,并将拟奖励的人选、项目、类别、等级等事项向社会公示3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提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决定,并将决定结果书面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类别及等级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300万元,其中4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6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并按照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25万元,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 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需要提高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颁发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择优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登记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和管理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云政发〔200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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