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精神,深入推进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全省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教育和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一)统筹产教融合规划布局。以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为导向,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新型城镇化战略,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统筹考虑人口、生源、产业因素和职业教育发展趋势,优化职业教育布局。推进17个区域职业教育园区(中心)建设,形成滇中、滇东北、滇东南、滇南、滇西、滇西北6个区域职业教育园区,统筹管理和调配区域内职业教育优质资源。(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完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机制,支持云南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昆明理工大学等高校一流学科建设。健全高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业型企业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增强创新中心聚集人才、牵引产业升级能力。引导高校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适应新型城市群为主体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载和创新能力,构建梯次有序、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合作紧密的产教融合网络。(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产业转型升级为着力点完善产教融合学科专业体系。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绿色能源牌”“绿色食品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和发展重点产业,加速推进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建设滇西应用技术大学及其特色学院,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积极参与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调整优化学科结构,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渗透。结合区域产业经济转型升级,支持网络空间安全、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新工科发展,加快新工科建设。加强航空产业有关专业学科建设,助力大航空产业提质升级。积极支持家政、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领域专业发展,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加强智慧城市、智能建筑等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关专业建设。(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健全以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快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强化就业市场对人才供给的有效调节。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以及学校毕业生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完善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将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完善学校专业准入与退出制度。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与职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评估,按评估指标及时整改、减招、停招、撤销学科专业,实现专业设置与招生就业有效互动。(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着力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五)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支持公办职业学校利用自身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与社会力量(企业)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办学。按照市场导向、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细化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积极组建由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企业等参加,集学生培养、职工培训、技能鉴定为一体的职业教育集团,形成中、高职衔接,教学链、产业链和利益链“三链”合一的融合体。(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支持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以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学设计、实习实训,形成教育培养与企业需求的持续联动与持续改进机制。鼓励支持企业到职业学校共建生产线、生产性实习工厂,探索校企股份制合作、独资经营、租赁承包、前校后厂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共同培养科研型、生产型、销售型人才。鼓励职业学校与民营(中小)企业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七)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鼓励采取以引企驻校、引企进校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围绕学生职业养成、能力提升、全面发展,强化校企协同育人,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建立健全学生到企业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实习实训制度,积极引导企业与职业学校进行人才培养深度合作,建立“入厂即入校”人才培养机制。支持职业学校围绕产业关键岗位技能、技术攻关需求,结合专业特点适当调整课程设置,构建“入校即入厂”一体化教学体系,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强化高校协同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引导学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健全高校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快建设高校莲华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示范区和高校校园主题创客空间。继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加大开发投入力度,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实验室、中试和工程化基地,推动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占工资总额的8%,确保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鼓励企业向职业学校、高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等级的职工予以奖励,按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定给予补贴。支持企业一线骨干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将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区域、行业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高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支持各类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结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办好做强职业学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智慧校园等项目。(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产教融合人才培育
(十一)将劳动实践融入基础教育。注重培养学生专注耐心、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优良品质。将工匠精神培养融入基础教育,组织开展“云岭工匠进校园”活动,支持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在学校兼职授课。将动手实践纳入中小学有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科实践活动课程建设,各学科应安排不低于5%的课时用于开展学科实践活动课程,确保按照规定课时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并列入课表。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支持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向普通中学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大型企业、产业园区周边试点建设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支持职业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的实习车间、实训工厂向中小学生开放。(省教育厅,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校企协同育人。推动行业企业与学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服务基地。实施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计划,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试点,扩大试点院校的招生自主权。深入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技能竞赛以赛促训、以训促赛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企业选树“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工匠创新人才”等,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动作用。开展“名师带徒”活动,发挥高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拓宽职工成长成才渠道。健全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分类培养体系,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适时扩大本科高校开展二级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转型发展改革试点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支持建设支撑产业升级的重点专业(群)。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结合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学校面向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自主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渠道。探索符合职业教育和应用型本科高校特点的教师资源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办法,完善“双师型”教师考核评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试点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畅通教师“请进来、走出去”双向流动渠道,允许职业学校和高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实施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推动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基地。完善职业学校和高校教师实践假期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增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类别。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考试水平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推动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逐步成为高职招生主渠道。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程序透明、公平公正的考试招生模式。认真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要求,提高高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十五)改革学校治理结构。鼓励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充分利用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科研基地聚集和培养人才。加快推动高校内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发展,赋予一线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打造创新团队和创新平台。(省教育厅、科技厅牵头负责)
(十六)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发挥职业学校和高校资源优势,面向一线劳动者,广泛开展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的各类培训。鼓励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教育资源,推行“互联网+教育培训”,打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允许和鼓励高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十七)强化行业协调指导。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省级行业指导委员会及其运行机制,推进本行业产教融合。采取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发布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优化市场中介服务。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学校采取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积极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支持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利用市场合作和产业分工,提供专业化服务,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形成稳定互惠的合作机制,促进校企紧密联结。(省教育厅、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打造共享信息平台。鼓励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设政府、行业企业与职业教育机构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平台汇聚区域和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信息,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强化职业学校、高校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和企业实践库建设,提供校企资源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加强产教协同试点、示范院校、示范院系的协同评估,做好产教融合风险预判和成果预测。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作为绩效投入引导、试点展开、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强化产教融合支撑保障
(二十一)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支持一批中、高等职业学校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共享技术技能实训设施。继续推进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和部分高水平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专业学科,加强产教融合实训环境、平台和载体建设。支持部分高校面向区域支柱特色产业需求,重点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设。支持高校加强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推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应用转化。(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遵循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政府投入,完善体现职业学校、应用型高校和行业特色类专业办学特点和成本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拨款机制。积极探索分类支持,对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的职业学校实行差异化拨款,促进办学水平整体提高和持续发展。在职业学校、高校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资金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鼓励各地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促进产教融合发展。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校的建设用地,按科研、教育用地管理。所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予以重点倾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和扩大抵质押品范围,为产教融合项目提供多元化融资品种支持,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以高水平特色专业建设为重点,推动学校治理结构、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师资队伍建设等重点难点领域改革。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高校和优质职业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向应用型方向综合转变。推进高校主动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学校、政府、行业、企业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合作办学、合作治理机制。着力建设与行业企业共建共享的协同育人实践基地,推动开放办学协同育人。鼓励支持本科高校在二级学院开展改革试点,开辟试验区,打造学术高地,在高校内部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特色学院。(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二十五)加强省际和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区、市)职业教育合作,共享区域职业教育资源,共建高端合作项目。大力实施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依托东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采用“订单式”“委托式”培养形式,实施培养“应用型”“工匠型”人才。鼓励高校、职业学校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鼓励高校、职业学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开发符合省情的校企合作和协同创新模式。(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六、加强组织协调
(二十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科技、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七)营造良好环境。要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形成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新闻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